案例二:2024年2月28日,某網(wǎng)站出現(xiàn)某高校教師、學生的不雅照片及謠言信息,嚴重侵犯他人人格名譽,造成惡劣影響,部分受害人甚至出現(xiàn)輕生傾向。經(jīng)公安機關查明,犯罪嫌疑人劉某某通過社交媒體平臺等網(wǎng)上和網(wǎng)下渠道收集被害人照片,利用AI工具制作虛假不雅圖片,并惡意“造黃謠”進行侮辱誹謗。山東屬地公安機關已將劉某某刑事拘留,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案例三:2024年4月28日,唐某某為吸引流量、快速漲粉,惡意拼接編造主題為“四川省某縣一學校老師掌摑學生,在警方處置過程中家屬自殺身亡”的謠言文章。四川屬地公安機關已對其處以行政拘留7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