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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拆遷新規(guī):提高拆遷安置面積最低標準
2005年09月15日08:47 來源:西本資訊
摘要:
國際金融報報道,9月14日,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公布最新通知,提高了標準房屋調換應安置面積的最低標準,同時對被拆遷戶居住人員、免收超面積部分房價款的適用對象進行了認定。
本次公布的《關于實施房屋拆遷面積標準調換的指導意見》(簡稱《意見》)是在2001年10月29日公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簡稱《細則》)的基礎上,對于原本規(guī)定所增加安置面積設置了最低執(zhí)行標準,設立標準為:
被拆遷戶為1人,五六類地段的最低安置面積分別為30、40平方米;被拆遷戶為2人同樣地段面積則是45、55平方米;3人為60、70平方米;3人以上,每增加一人,面積分別要增加12和16平方米。
《意見》擴大了對于被拆遷戶居住人員的認定標準,戶口從被拆遷房屋內遷出且拆遷時仍處于遷出狀態(tài)的海員、船員、野外勘探人員和服兵役、就學、援外、服刑等的人員(不包括已在外地結婚的),戶口不在上海、但因結婚實際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滿兩年的人員及其子女等都被列為拆遷戶居住人員。
此外,孤老孤殘孤幼、享受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符合《上海市城鎮(zhèn)職工基本醫(yī)療保險辦法》規(guī)定的大病醫(yī)保范圍、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都能享受免收超面積部分房價款的待遇。
本次《意見》主要是根據《細則》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所制訂,是《細則》實施后4年來結合上海房屋拆遷的實際情況的補充和完善。
本次公布的《關于實施房屋拆遷面積標準調換的指導意見》(簡稱《意見》)是在2001年10月29日公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簡稱《細則》)的基礎上,對于原本規(guī)定所增加安置面積設置了最低執(zhí)行標準,設立標準為:
被拆遷戶為1人,五六類地段的最低安置面積分別為30、40平方米;被拆遷戶為2人同樣地段面積則是45、55平方米;3人為60、70平方米;3人以上,每增加一人,面積分別要增加12和16平方米。
《意見》擴大了對于被拆遷戶居住人員的認定標準,戶口從被拆遷房屋內遷出且拆遷時仍處于遷出狀態(tài)的海員、船員、野外勘探人員和服兵役、就學、援外、服刑等的人員(不包括已在外地結婚的),戶口不在上海、但因結婚實際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滿兩年的人員及其子女等都被列為拆遷戶居住人員。
此外,孤老孤殘孤幼、享受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符合《上海市城鎮(zhèn)職工基本醫(yī)療保險辦法》規(guī)定的大病醫(yī)保范圍、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都能享受免收超面積部分房價款的待遇。
本次《意見》主要是根據《細則》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所制訂,是《細則》實施后4年來結合上海房屋拆遷的實際情況的補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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